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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物价局同岗替代制度
来源: 时间:2007-9-12 9:57:37

    一、为提高本部门行政效能,方便管理服务对象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和请销假制度,因故短时间离岗的,须事先征得所在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

    三、本局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A 岗位)因故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指定的代岗人(B岗位)办理交接手续。

    四、各科、室、所、队、中心都要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建立本科室工作人员(A岗位)的岗位职责,并确定每个岗位的替代人(B岗位)。

    五、代岗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工作。对未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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