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提高物价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三、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将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结果通过不同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努力建设“阳光物价”。
四、提高行政效率,严格执行《晋城市物价局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1、调定价(费)事项和《收费许可证》办理、年审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
2、价格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认真受理价格举报和价格投诉。对价格举报和投诉,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一般价格举报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对重大的情节较复杂的价格举报按价格监督检查程序立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或投诉人。
4、对开展的价格鉴证、咨询服务工作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办理,在7天之内出具结论。对重大的情况复杂的价格鉴证事项,按双方约定时限办理。
5、对一般性价格成本监审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价格成本监审项目按《政府制定成本价格监审办法》办理。
6、接受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耐心解答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利用职务(公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六、对来本局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文明用语、态度和蔼。
七、对本局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犯上述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可以用不同方式向本局纪检监察室举报(举报电话:2025908),一经查实,本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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