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本局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晋城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晋城市物价局是晋城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下达的各项物价工作任务、价格改革措施、调定价方案。
2、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计划,研究和提出全市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
3、根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对本市范围内的主要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管理;负责组织、主持召开重要商品价格(服务收费)听证会。
4、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测体系,负责对有关重要工农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监测,预测、分析、预警市场价格走势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5、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和煤炭专项基金的稽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6、组织开展全市主要工农业产品、服务收费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汇总、分析;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审核工作和全市餐饮业等级评审工作。
7、组织、协调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及价格行政诉讼工作;
8、组织、指导市场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9、指导和监督全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管理和交通事故价格鉴定工作。
10、承担市人民政府、省物价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局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局长
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并侧重对本局办公室、收费管理科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
1、主持市物价局全面工作;
2、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和领导,指导、协调、监督下级物价部门的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3、组织制定全市物价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4、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价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
5、主持召开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听证会,审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6、主持召开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审定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计划和实际支出数额;
8、审查和审批本局机关经费预算和经费支出;
9、负责本局党建工作和物价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二)副局长
对本局综合业务科、物价检查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
1、协助局长组织制定本局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和督促分管科室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
3、协助局长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工作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指导和督促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4、协助支部书记搞好党的建设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副局长
对本局价管科、成本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
1、协助局长组织和指导有关科室制定工农业产品价格改革方案;协助局长主持召开重要工农业产品调(定)价格听证会;
2、指导和督促开展全市工业产品成本调查和有关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监审工作;
3、指导和督促开展全市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审工作;
4、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市场价格运行状况,协助局长指导和督促有关科室制定或提出相关商品价格调整控措施或建议。
(四)副局长
对本局房长科、价格认证中心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
1、协助局长组织和指导有关科室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及住宅物价业服务收费标准;
2、指导和督促涉案物品、交通事故价格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工作;
3、协助局长做好本局行政审批基础性工作;
4、指导做好本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纪检组长
对本局纪检监察室和煤炭价格稽查队行政执法负主要责任。
1、指导和督促党的纪检监察各项政策、规定在全局的正确贯彻落实;
2、抓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协助局长做好本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4、协助局长做好本局执法监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信访工作;
5、组织、指导、督促群团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三、各科、室、所、队、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
办公室
1、综合协调本局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本局会议、文秘、机要、档案、印鉴、接待、保卫、车辆、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3、负责本局党建、群团工作和制度建设工作;
4、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工作;
5、负责本局人事、劳资工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6、负责本局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7、负责本局法制宣传、学习、普及工作和时事政治、物价业务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8、负责本局对外行文格式审核把关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业务科
1、负责价格综合平衡工作,汇总编制价格改革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负责起草工作报告、会议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综合性文件和全局政务信息工作;
3、组织、指导、督促全市物价系统研究分析经济形势,预测价格走势,反映物价动态,编写物价简报;
4、负责全市物价系统法制宣传及考核验收等工作;
5、负责检查督促全市物价系统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组织协调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及价格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6、负责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全市物价系统管好、用好价格调节基金;
7、负责对本局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审核工作;
8、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商品价格管理科
1、负责拟定全市商品价格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商品价格政策。
2、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及城市用水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央及省管以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农村机井灌溉、乡镇及部分农村人畜饮水供水价格;制定县(市)城市供水(自来水)及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销售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处理回供水销售价格。
3、负责本地区电力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小水电、小火电自供区销售价格及农村综合销售电价。
4、负责本地区燃气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
5、负责本地区热力(供暖)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县(市)城市热力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
6、负责本地区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院自制剂零售价格。
7、负责本地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管的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
8、负责受省委托及特殊商品的价格制定和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
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收费政策、原则和管理办法,搞好全市的具体落实工作。
2、负责拟定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方面的有关管理办法、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审核、调整《山西省定价目录》中市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工作。
4、负责制定全市有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5、负责全市《收费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年度审验。
6、搞好全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清理整顿乱收费。
7、负责全市的价费公示工作。
服务价格管理科
1、负责拟定全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政策。
2、负责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制定和监管工作。
3、负责本地区房地产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制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
4、负责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公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5、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公共交通票价和出租汽车运价;制定县际以上公路客运票价。
6、负责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公布省管以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7、负责《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纪检监察室
1、负责监督本局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本局党的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负责本局行政效能监察、效能投诉和责任追究工作;
4、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
5、负责本局行风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物价部门行风建设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物价检查所
1、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2、完成省及市局安排、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3、依法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4、负责“12358”价格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受理和依法查处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队伍执法培训工作和全市企事业单位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协调职工物价监督等社会物价监督工作;
6、负责全市明码标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开展“双信”活动;
7、负责指导全市农村物价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成本调查队
1、负责全市农产品成本常规调查和专题调查工作;
2、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有关重要工农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审、监测工作;预测、分析、预警市场价格走势,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3、负责有关工农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前的成本审核工作;
4、组织、指导、监督全市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审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煤炭价格稽查队
1、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煤炭各项基金的征缴监督稽查工作;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
1、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涉案标的价值进行鉴定;
2、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认证;
3、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受聘担任价格顾问;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费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4、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价格认证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5、接受经营者的委托,对其降价(优惠、打折)销售商品实行价格认证;
6、负责商品标价签的销售管理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责任要求
1、各科、室、所、队、中心要根据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现有人员制定相应的岗位目标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责任不清,工作出现扯皮或贻误工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该科、室、所、队、中心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职责(责任)确定后,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不得超越权限、超越程序、超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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