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铭基·凤凰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建设厅《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4〕85号)精神,鉴于我市尚未出台高层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实际,经研究并参照毗邻城市收费标准,现将铭基·凤凰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公布晋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试行)的通知》(晋市价房字〔2004〕第52号)规定执行;高层、小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1.10元/m2·月收取。
高档别墅住宅、办公、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同意预收的,预收期限不超过半年。
三、物业服务费中不包含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电费。
四、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不得不服务或少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六、你公司接文后,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有关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
七、你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悬挂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服务内容、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八、本批复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内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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