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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物价局 晋城市交通局关于晋城市汽车运输公司汽车站收取旅客站务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 时间:2008-6-3 18:08:13

晋城市汽车运输公司:

    你公司《收取旅客站务费的请示报告》(流水号:0803210040003)收悉。根据山西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交运字〔2002294号)和晋城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对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市价服字〔2007〕第143号)精神,结合你公司汽车站已经省交通管理部门核定为三级站的实际情况,现将该汽车站收取旅客站务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旅客站务费具体收取标准为:票面金额不足10元的每人0.5元,票面金额10元及10元以上的每人1元。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价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二、你公司汽车站要进一步完善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候车室、旅客洗手间)、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空调、微机售票等基本客运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及中途上车的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旅客站务费实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制度》。你公司汽车站实施收费前,要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手续,凭证收费,并在汽车站售票处显著位置公示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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