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汽车运输公司:
你公司《收取旅客站务费的请示报告》(流水号:0803210040003)收悉。根据山西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交运字〔2002〕294号)和晋城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对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市价服字〔2007〕第143号)精神,结合你公司汽车站已经省交通管理部门核定为三级站的实际情况,现将该汽车站收取旅客站务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旅客站务费具体收取标准为:票面金额不足10元的每人0.5元,票面金额10元及10元以上的每人1元。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价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二、你公司汽车站要进一步完善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候车室、旅客洗手间)、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空调、微机售票等基本客运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及中途上车的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旅客站务费实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制度》。你公司汽车站实施收费前,要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手续,凭证收费,并在汽车站售票处显著位置公示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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