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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11-5 15:21:52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住房价格行为,稳定住房价格,现就加强和完善住房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措施,完善廉租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物价部门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为基础,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衔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免收住房保障面积内的租金。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缴纳租金后,不再交纳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将所有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要按照规定的利润率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二、完善制度,规范住房交易价格行为

一是完善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住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住房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商品住房的房号、户型、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推行“一房一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单套住房价格的相关信息。实行明码标价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其销售时的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

二是规范住房交易收费行为。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有包含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以及税金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是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收费应遵循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要明确收费项目所对应的服务内容,不得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取相关费用。

    四是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按规定向市、县(市、区)物价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时,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认证制度,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履行职责,加强住房价格调控

    物价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监测。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监测分类型、分区位、分地段的住房价格变动情况,提高相关信息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住房开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等相关基础信息的调查,及时掌握土地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建安费用、期间费用等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政府调控市场提供参考。

    四、落实细则,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并实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制度。对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建设等有关部门指导业主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物业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细则规定,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监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不按规定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或超过物价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的;二是违反规定在商品住房销售中价外加价的;三是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后擅自提高价格的;四是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哄抬房价的;五是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房的;六是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不正当方式,非法牟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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