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审批
审批条件:无
审批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山西省定价目录》第二条
数量限制:无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复
申报材料:申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
承诺时间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年检时间及依据:无
法律实施时间:《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 月 1日施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价综字[2002]290号)2002年12 月1 日施行。
相关科室: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
协办单位:市土地局
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法律依据相关条款全文:《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定价目录》(晋价综字[2002]290号)第二条,《目录》依据《价格法》关于国
家和省级定价的原则精神修订,《目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承 办 人:张五全
审核负责人:王先英
分管领导:延如心 批 准 人:谢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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