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审批
审批条件:二级乙等以上独立核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购置符合医疗卫生部门规定的新设备、设施,并须卫生部门许可。
审批依据:《山西省定价目录》。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189号。
数量限制:无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调查—批复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主管部门同意购置新设备的许可批文及附件资料复印件;(3)成本测算资料;(4)专项报告。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年检时间及依据:无
法律实施时间:《山西省定价目录》实施于2002年12月1日;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实施于2000年7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189号,实施于2003年10月1日。
相关科室: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
协办单位:市卫生局
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加强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相关条款全文:《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第四条 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山西省定价目录》医疗服务 “省管以外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定价”。《山西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机构在开设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向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其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地点、范围、内容、项目、设施条件、成本核算、建议价格及核算分配等有关资料。省级以下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由当地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承办人:刘 艳
审核负责人:张德宏
分管领导:黄天明
批准人:谢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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