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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
来源: 时间:2007-9-6 8:35:12

事项类型:审批

审批条件:卫生部门批准文件和新增医疗服务内容和设备、设施。

审批依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修订《山西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第189号)。

数量限制:无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调查—批复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成本测算报告

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年检时间及依据:无

法律实施时间:19997

相关科室: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

协办单位:市卫生局

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加强监督检查。

律依据相关条款全文:《山西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一条:“医疗单位提供医疗服务确需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必须在实施收费前按照有关规定报所在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专家评审后,由物价部门批准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承办人:刘 艳

审核负责人:张德宏

分管领导:黄天明

批准人:谢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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