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审批
审批条件:卫生部门批准文件和新增医疗服务内容和设备、设施。
审批依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修订《山西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第189号)。
数量限制:无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调查—批复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成本测算报告
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年检时间及依据:无
法律实施时间:1999年7月
相关科室: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
协办单位:市卫生局
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加强监督检查。
律依据相关条款全文:《山西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一条:“医疗单位提供医疗服务确需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必须在实施收费前按照有关规定报所在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专家评审后,由物价部门批准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承办人:刘 艳
审核负责人:张德宏
分管领导:黄天明
批准人:谢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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