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再次召开“保障市场供应确保物价稳定”电视电话会议,足以说明这项工作非常重要。我主要传达1月17日召开的全省物价局长会议精神,对我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一、全省物价局长会议精神
全省物价局长会议于元月17日在太原市召开,全省各地市物价局局长、办公室主任、检查所长及省局各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当前物价形势及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省局庞金龙副局长、王克信纪检组长、李福龙局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
省局庞金龙副局长简要分析了当前全国、全省物价形势,他讲到: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价格总水平出现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价格总水平连续5个月超过6%。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就我省而言,1—11月份全省CPI为4.4%,其中10月份和11月份都超过7%,价格上涨呈现明显结构性特征,食品类涨价占整个涨价因素的85%,影响CPI上涨3.8个百分点。受多种因素所致,粮、油、肉价格仍将在高位运行一段时间,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各地要将调价备案名单迅速上报省局,待省政府批准后开始实行。
省局王克信纪检组长在会上讲到: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特别是在当前实行临时干预措施期间,要对列入申报和备案名单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严厉打击查处。要以查办案件为主,加强执法力度,对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捏造散布涨价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保证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
最后省局李福龙局长在会上讲到:做好当前保障市场供应确保物价稳定工作非常重要。从党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此轮价格上涨,国务院已经专门召开了4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66次作出相关批示。加上我省当前物价形势又较为严峻,小麦、玉米、大米都存在缺口,蔬菜都是从外省调入,价格上涨压力较大,国务院、省政府在关键时刻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件好事、大事、新事,这是在特殊情况下稳定物价的一剂良方,各级物价部门要认识其重要性,把握准、少、快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密切关注价格干预措施出台后产生的影响,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监管,依法干预
1、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
针对物价上涨形势,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国务院、省政府采取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拉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液化石油气等在一次性调高价格4%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都要实行调价备案。即在符合三种上述标准,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所在地市、县(市、区)物价局备案。市物价局已将符合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我市36家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物价局,待省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
2、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背景及特点
这轮价格上涨主要除受国际原油价格上涨、粮食成本推动、生猪生产下降等正常合理因素外,还有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超过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涨价;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制造涨价舆论,哄抬价格;还有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另外,在群众对价格上涨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个别小报小刊热衷于炒作涨价题材,渲染涨价气氛,严重影响社会心理预期。
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消除群众涨价心理预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物价局决定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这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适度性和辅助性的特点。一是合法性。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前的市场价格已经出现了显著上涨。二是合理性。这次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主要有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形式,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对合理的调价,政府不会干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性质,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是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就要及时解除。四是适度性。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坚持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机制的原则下实行的,只对极少数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进行干预,涉及的商品和企业数量是极少数。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仍然由市场调节。五是辅助性。稳定价格的治本之策是发展生产,增加供给,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同时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合适的货币供应量。干预价格只是辅助性手段。
3、把握界限,依法干预
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饲料和豆粕、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并不是对所有生产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都要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而只是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列入干预范围的企业只是少数。另外,列入调价备案的经营者在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备案受理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者的调价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有关意见。对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应当在接到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决定后立即执行,也可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或者补充新的提价理由。
但无论是提价申报还是调价备案,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实行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而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理由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只要企业提价理由正当、充分,提价幅度适当,价格主管部门不会限制企业自主定价,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充分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价格上涨已经对经济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尽量通过提高效率、适当减少利润等方式,努力消化成本增加对价格水平的影响,而不能趁机牟利,推动价格水平过快上涨。否则不仅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影响企业形象,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企业应主动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否则如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3)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4)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5)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6)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7)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对上述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把价格干预措施落到实处
这次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物价部门而言责任重大,全市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这里我强调三点:一要尽快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申报工作。尽快建立相应制度和工作审批流程,为经营者调价备案提供便捷服务;二要组织力量。对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捏造散布涨价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保证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三要强化宣传。引导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大力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于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群众利益的必要性,主动释疑解惑,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做好价格干预措施时间紧、任务重、责任重大,全市物价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真正发挥好价格干预措施作用,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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