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设置晋城市物价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物价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下达的各项物价工作任务、价格改革措施、调定价方案;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省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规章和政策措施;宣传物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拟订全市价格计划草案,研究和提出全市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地区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对本市范围内主要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管理;加强对煤炭专项基金政策的调查研究,为上级有关部门制定与调整煤炭专项基金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登记证》的管理和审验;负责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主持重要商品价格(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拆迁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市直上述房产价格,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五)负责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实行监审;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逐步建立主要商品行业价格协调制度;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负责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制止低价倾销;负责集市贸易价格管理。 (六)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负责价格举报的调查落实工作;负责对煤炭专项基金及“价差”、“量差”的稽查;参与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的监督检查;受理不服县级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负责推行全市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分析市场物价形势,预测物价走势,研究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八)负责全市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委托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认定、鉴证工作;接受委托调解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纠纷,协调有关价格事宜;开展物价政策咨询服务和价格认证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价格顾问。 (九)负责全市主要农产品、工业品、服务收费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汇总、分析;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审核工作;负责本市范围内餐饮业等级评审报批工作。 (十)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干部和企业物价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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