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通知精神,2008年7月1日起,我省销售目录电价上调,农维费标准仍执行价格调整前水平,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相应调整,结合目录电价调整情况,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结构适当调整,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化肥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为实现我省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创造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作如下安排:(一)对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中的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全省统一电价,取消“一县一价”;(二)降低一般工商业(含中小化肥)、大工业(含中小化肥)、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的农电维护费标准,一般工商业由原每千瓦0.15元(全省平均,下同)降低为0.10元,大工业由原每千瓦0.09元降低为0.02元,农电维护费标准降低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相应降低
(商品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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