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305号),对城市义务教育收费作出新规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同时要求各级价格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教育收费问题,加强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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